联系电话:0791-86263989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拍卖常识

刘双舟:评"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被取消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项行政审批项目,"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也在这次被取消的事项范围内。取消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对拍卖行业及拍卖市场将会产生何种影响,本文将就此做简要分析和评述。
一、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的由来
1997年《拍卖法》正式实施,拍卖行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与拍卖活动有关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国家税务部门的关注。1999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9〕40号文件。文件称: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第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第二,对拍卖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这个通知包含几个意思:第一、"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是应缴纳增值税。第二,增收增值税的对象是拍卖行"向买方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落槌价与买方佣金的总和。第三,增值税的征收税率是4%。第四,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可以免增值税。第五,免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六,对拍卖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正是上述第五项内容的规定,确立了"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度"。这次国务院取消的正式这一项审批制度。
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的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立即进行了宣传贯彻。比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 1999年5月6日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下发通知,通知称: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1.各局对所辖的拍卖行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5月底之前进行税务登记,并于6月20日之前将清理登记的结果上报市局一处。2.由于拍卖行拍卖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各局要对拍卖情况及拍卖收入加强管理,对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要建立具体的审核报批制度。3.对拍卖行拍卖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一律于1999年5月1日起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也于1999年5月10日给市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机关报区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发布通知,通知称: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现转发给你们,拍卖受托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无论该拍卖行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1999年5月1日起一律按照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各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很大阻力,主要争议在于"拍卖行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拍卖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中介",拍卖佣金是拍卖公司提供服务应得的报酬,属于服务费性质。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拍卖佣金。对于拍卖佣金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向买方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拍卖公司向买方收取的拍卖佣金被纳入到征收增值税的范畴。这引起了拍卖行业的一致反对。在各地的争议声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十几年间,国家税务总局也对此次发文强调要严格执行,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2013年年初就曾表示,国税发[1999]40号关于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要严格执行,经过多方努力和协商,提出从7月1日开始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但是由于缺乏实施细则的规定,国税发[1999]40号通知在各地基本上没有得实际执行。2007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曾对8个城市、100多家拍卖企业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拍卖企业并没有缴纳增值税。2014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即2014年第36号。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该税率的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由于国税发〔1999〕40号通知本身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实施,因此,该通知确立的"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事实上也没有发挥多大作用。
三、对取消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的评价
首先,国务院消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政府职能转变列为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简政放权则是改革的主要措施。国务院及时取消"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符合国家改革的精神。
其次,"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本身就不合理。既然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本身就不应该征税,为什么要需要"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免征增值税"?这项审批权的设置本身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何况十多年来根本就没有实际执行。对于这种"滥审批"早就该取消。
第三,仅仅取消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是不够的。对拍卖企业佣金收入征收增值税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也应该及时取消。拍卖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其合法收入来自于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并不享有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根据"谁收益谁缴税"的税收基本原则,拍卖企业一直按照自己所收入的拍卖佣金,向各省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税金。而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拍卖企业的主管、监管部门,也一直将拍卖成交额按拍卖规模的名目纳入统计口径、将拍卖佣金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名目予以统计核算。国税发〔1999〕40号通知将拍卖佣金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错误的,应当借着取消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制的东风,尽快纠正这一错误。
--来源:99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