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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一)
  
拍卖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一)
刘双舟
 
     就案例分析的解题而言,还是有一些特征和规律的。在复习时,了解和掌握这些特征和规律,对考试会有一定的帮助。案例分析试题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这种归纳不一定太全面,也不一定很准确,但是通过这些特征,可以对试题有一个大体上的宏观认识。我们结合这些特征来讲解一下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先来看第一个特征。
《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的“导论”中确定了拍卖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一科中“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拍卖案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拍卖案例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客观事件。包括拍卖公关案例、拍卖策划案例、拍卖营销案例、拍卖法案例等等。这些案例可以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教训的汲取,通常都具有可供借鉴的意义。狭义上的拍卖案例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涉法”事件。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拍卖案例就是指狭义上的拍卖案例。明白了“拍卖案例”的含义和范围,实际上也就明白了考试的核心。“案例分析”不是考“案例”,而是考“法律”。这样就得出了“案例分析”的第一个特征,即“因法设案”。这里“法”就是法律,“案”就是案例。名为“案例分析”,实际上是在考核相关的法律知识,案例只不过是考试运用的具体形式而已。既然是考法律,那也就意味着,考试中的案例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否者,命题者就无法制作评卷答案。命题必须紧紧围绕着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内容来随便考一些与法律毫不相干的案例。
【例1】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一套二手房。安排公司唯一的拍卖师李某负责竞买人的报名登记工作,并主持本次拍卖。与李某同住一小区的张某报了名。李某在收受了张某礼物后,私下告诉了张某该标的的保留价。李某因害怕事后被人发现,于是在拍卖前称病请假。无奈之下,拍卖公司临时决定由具备拍卖从业人员资格,刚刚参加完拍卖师资格考试的王某主持拍卖会。张某通过拍卖以保留价竞得该套房产。问:
1、拍卖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行业规范的什么规定?可能承担何种责任?应该由哪一部门来追究?
2、拍卖公司安排王某主持拍卖会是否合法?为什么?
这样的事在拍卖实践中是否发生过?也许发生过,也许没有发生过。但是对于考试来讲,发生或没发生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或处理。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可以成为考试对象。如果现实中发生过,就在真实的案例基础上加工。如果现实中没有发生过,就自己“创造”。只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评分依据即可用于考试。考试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依据的。考试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因法设案”。实际上是先有了这些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规定,才有了这个考试案例,而不是先有了这个案例然后才有这些规定。
【例2】刘备准备移居海外。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奔驰牌轿车委托赤壁拍卖行进行拍卖,并要求赤壁拍卖行对自己的身份予以保密。赤壁拍卖行接受委托后将该拍卖业务转委托给当地名气更大的荆州拍卖行进行。双方就如何分配拍卖后的利益达成了协议。之后,赤壁拍卖行将车辆、与车辆相的关资料以及与刘备签订的委托手续等一并移交给了荆州拍卖行。荆州拍卖行于2005年3月5日发布公告,宣布3月13日前为展示期间,3月13日上午9时举行拍卖会。3月12日晚上,荆州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张飞私自驾驶该车参加朋友聚会,酒后驾驶返回途中将该车撞坏。张飞连夜对该车进行了紧急修理。但是未敢将此事向荆州拍卖行领导汇报。3月13日拍卖会如期举行。竞买人关羽竞得该车辆,当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并付清了全部的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关羽在启动车辆准备离开时,该车突然起火,轿车失控撞在墙上,车辆报废,关羽左臂被撞骨折。事后关羽得知张飞曾在拍卖前夜对该车进行过紧急修理,于是起诉荆州拍卖行,要求确认拍卖无效,退还购车款和佣金,并赔偿其全部损失。荆州拍卖行辩称:他们的拍卖行为完全合法,对张飞私自驾车外出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只同意退还收取的购车款和佣金,不同意赔偿,赔偿事宜关羽应当向张飞个人主张。 刘备得知情况后,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赤壁拍卖行赔偿车辆损失。赤壁拍卖行辩称:转委托荆州拍卖行拍卖是为了能卖出个更好的价钱,这对刘备也是有利的,拍卖行并无过错。至于车辆损毁则完全是荆州拍卖行的责任,刘备应当起诉荆州拍卖行。问题:
1.赤壁拍卖行的哪些行为违法或违规,请列举并说明理由。
2.荆州拍卖行的哪些行为违法或违规,请列举并说明理由。
现在我们可以对“案例分析”考试中命题思路做一个简要的归纳:
第一步:确定法律法规(先确定考哪一部法律)
第二步:确定具体法条(再确定考哪些法律条文)
第三步:确定关联法律(为了增加案例的难度,案例中可能要同时涉及到几个不同的法律,通常是相关的几个法律)
第四步:创设案件情节,设置干扰因素。如果有现成的案例就可能用现成的案例,或在已有案例基础上改编。
第五步:设计分析的问题。
以上五个步骤中,前三个是“因法”,后两个是“设案”。
针对这样的考题特征,我们应当采取与命题思路相反的解题思路。命题者是“因法设案”,考生要完成的任务就应当是“凭案找法”。案例分析的解题过程首先是一个找法的过程,是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集中反映。案例本身就是“事实”,需要你去找“法律准绳”并运用“法律准绳”来分析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还反映了案例分析的一般解题思路,即如何组织和安排语言的问题。
第一步:亮明观点。
第二步:写出法律依据。
第三步:结合案情进行分析。
第四步: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结论。
结论:第一个特征是“因法设案”。
考试中的案例是指涉法的拍卖案例,这一点现在是非常清楚了。但是拍卖师资格考试毕竟不同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资格的司法考试。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法律”本身也是有特征的。案例都是紧扣“拍卖”的案例,而考试的重点是这些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这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实际上是考试的“涉法范围”问题。这就是案例分析试题的另外一个显著的特征,即考试的涉法范围是以拍卖法为主的。考试的基本原则是“以拍卖法为主,强调知识的综合性”。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理解“拍卖法”。对于拍卖法的含义也有狭义上和广义上的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拍卖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调整拍卖活动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法律文件,统共只有69的条文。广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拍卖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拍卖活动的司法解释。此外,考试还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业协会在法律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律性规定。拍卖案例分析考试中,拍卖案例所涉法律指的是“广义上的拍卖法”。《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就是广义上的拍卖法,也是拍卖案例分析命题的涉法范围。
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二个特征,这就是“紧扣拍卖(法)”,尤其是狭义上的拍卖法占的比例相当高。因此狭义上的拍卖法是历年考试的重点中的重点。在复习时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考试中虽然以拍卖法为主,但是与拍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不应忽视。因为案例分析的命题原则是“以拍案法为主,注重考试的综合性”。拍卖行业虽小,拍卖活动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仅就拍卖的对象而言,就涉及到有形的房地产、艺术品、机动车,无形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果忽略与这些拍卖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命题是不可想象的。在同一案例中,往往同时要考查几个不同的法律内容。从19期开始,考试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就是考点越来越模糊。以往对拍卖法条文的考查一般是直截了当的,能够清楚地说出一个案例考查的具体是哪一法律的哪一个条文。但是从19期之后,对于法律条文,尤其是对拍卖法条文的考查开始由直接转向了间接,可以看出某个案例是在考查拍卖法,但却无法说出具体的条文。这种倾向尤其在选择型题目中较为明显。因为传统的解题思路是先找出并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然后用法律条文来分析案情。但是在选择题型中,不要求写出具体条文,只要求在几个选项中作出选择,这种情况下,正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和精神可能要比你单纯的背诵法律条文要重要的多。仅仅背下了法律原文,但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条文的含义,那照样会选错。
【例3】青竹拍卖公司为了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成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请分析该公司所采取的下列措施中,正当的措施有(  )
A.为了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加竞买,拍卖公司除了发布拍卖公告外,还在媒体上做了大量的商业广告,对此次拍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B.为了防止拍卖中可能出现的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拍卖公司在拍卖会上将竞价方式由英格兰式调整为荷兰式
C.为了保证拍卖活动满足法定的竞价条件,拍卖公司向经常参加拍卖会的一些老客户发出邀请函,建议他们报名参加竞买
D.为了帮助未能到场的竞买人参加竞买,拍卖公司在拍卖会现场设置了委托竞买席
有考生反映:“我把拍卖法都背下来了,甚至可以倒着背下来了,为什么我还是不会做题呢?”
结论:第二个特征是“紧扣拍卖”。
从以往的考试来看,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往往会成为考试的重点。这个特征是比较明显的。比如,《拍卖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都是2005年1月刚刚生效的。在当年的考试中,这两个新法律都出了考题,而且所占比例还不小。在18期考中,有一个案例专门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是2005年7月刚出台的,在2006年刚刚收录到《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当时没有人注意到这个新的法律文件。这个案例后来经过改编后收录到我们的教材中了。
【例4】某县国税局准备对一批依法扣押充抵税款的香烟进行拍卖。国税局委托具备省政府指定拍卖资格的东方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由烟草专卖部门对该批香烟进行了质量鉴定,并比照市场价确定该批香烟的价格为38万元。国税局和东方拍卖公司协商后将保留价确定为37万元。第一次拍卖中的最高应价仅为21万元。流拍了。东方拍卖公司认为保留价定得太高是导致不成交的主要原因。国税局经与东方拍卖公司协商后将保留价调整为24万元,并举行了第二次拍卖。最终竞买人甲公司以25万元竞得该批香烟。事后,竞买人乙公司向有关部门举报称: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属于“公物”,在拍卖前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本次拍卖没有经过评估程序,因此本次拍卖无效。
1、本次拍卖未经评估,而是比照市场价确定了拍卖标的的价格,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充抵税款的烟草专卖品的拍卖中,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人和竞买人的资格有何特别规定。
3、两次保留价的确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本次拍卖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在拍卖师资格考试中,不仅要兼顾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而且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也往往会成为命题的对象。比如,18期考了外国公民报考我国拍卖师资格的问题等等。19期考了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问题、外资设立拍卖企业的问题、拍卖师的刑事犯罪问题,拍卖合同审查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当年我国拍卖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问题。20期考了《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的内容。21期考了联合拍卖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等等。22期行业关注的主要是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司法强制拍卖等问题。23期考了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
                    结论:第三个特征是“兼顾新法”。